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所属分类: 评估知识
发布时间:2019-01-25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司法鉴定中的而一种,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对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是价值减损等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及房地产类的司法诉讼也越来越多,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为了保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结果的科学准确性,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供大家参考。
1.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完成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一般不得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
2.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依据缺失或者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申请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应该知晓其风险,并将估价风险告知法院委托部门及有关当事人。
3.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以及《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鉴定评估资料交接表》、《鉴定评估资料质证情况记录》等附件。
4.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委托人提供的评估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资料,包括:权属证明、查封、抵押、出租等说明及装修情况说明。在建工程还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规划、建设、预售建设批准文件。举证期限届满或评估现场查看工作结束之后,当事人提供的评估资料等证据,未经人民法院采信的,不得作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依据。
5.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6.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价值时点,原则上为委托评估之日或完成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对象现场查勘之日,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另有约定的除外;价值时点不是完成现场查勘之日的,应当在“评估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揭示鉴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现场查勘之日的状况的差异,并指出该差异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结果的影响,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7.房地产评估师应当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相关资料,做好查勘记录,由房产地评估师、在场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勘记录应当作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8.拍卖财产的瑕疵应作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估价因素,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款及查封不应作为估价因素,并应在报告中说明。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评估,为了保障法院与房地产评估击鼓之间工作相互配合更加顺利,需要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司法部门共同维护房地产司法鉴定的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不要忽视了以上这些注意事项,有效的规避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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