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房产评估应该如何做?

发布时间:2018-11-02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由于房产评估的结果是直接关系到每个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房产评估。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理一理,房产征收过程中的房产评估应该如何做?根据法规和相关经验,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评估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委托房产评估机构。

在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协商下,确定房产评估机构,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房产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之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第二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房产评估机构提供初步资料。

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向房产评估机构进行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还包括一些未经登记的房屋,也就是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认定结果来进行房产评估。

第三步:房产评估人员实地勘察。

房产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估价师到被征收房屋内进行实地勘察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视频资料。实地勘察记录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房产评估人员和被征收人三方予签字确认。

第四步:将房产评估的结果进行公示和送达给被征收人。

房产评估机构在作出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当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之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房产评估机构作出被征收房屋整体房产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五步:如对征收房屋的房产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对于房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当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结果后十日之内予以提出。房产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改变原结果的应当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复核维持原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步: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房产评估的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十日内向房地产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于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以上内容就是在面临房屋征收时,房产评估的全过程。在选择房产评估机构的时候,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房产评估机构不是由征收部门单独选择,而是需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征收部门才能和房产评估机构签约。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之间的矛盾,从而保障房产评估工作能够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